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金罚决字〔2024〕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李镇海(执行董事)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二、对李镇海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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