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此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某酒庄遂将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专家点评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为了建立和维系诚信公平的竞争秩序,使市场主体能凭借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在消费者中赢得声誉,实现经营者获得足够利益回报、消费者获得优质产品服务、社会经济获得健康发展动力的综合目标。为此,法律须确保商标专用权人能有效禁止任何造成混淆误认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挽回相应损失。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间不长,“傍名牌”等欠缺法治意识的恶意攀附行为时有出现,规制侵权假冒和抢注等行为一直是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的治理重点。对于最初进入我国市场的国际知名品牌来说,因标识本身的文字等信息与中文称谓及习惯存在差异,可能产生不便于消费者识别的问题。通俗说,就是洋品牌没取好中国名,消费者对其商标和字号的习惯称呼被抢注和使用,从而引起纠纷。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又一典型案例。国外权利人生产的“LAFITE”牌葡萄酒(俗称“拉菲”)畅销几百年、享誉全球,其名声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经我国香港地区影视剧中“来瓶82年拉菲”的“显摆梗”传入内陆,这个著名的梗目前仍被普遍用来自嘲或打趣那些苦心打造尊贵身份或精英人设的行为。当然,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拉菲”的高端品牌形象也暗合了部分消费升级人群的心理需求,其品牌效应还能带动制造、种植、文旅等相关产业,巨大的国内市场潜力使得“拉菲”品牌成为不良经营者挖掘牟利的富矿。“拉菲”葡萄酒的公认品质至少须在产地要求和酿造技术方面有保障,因此任何假冒、仿冒行为不仅混淆来源、侵占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降低其品牌价值,也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打击分工式产业化侵权的决心与力度,有利于规范引导市场竞争行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判决明确了善意信赖利益抗辩、未使用免赔抗辩的适用规则,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判定因素、损害赔偿额精细化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今后的类案审判提供了重要样本。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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