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气氛庄重而紧张。原告席上,李妮孤身站立,眼神坚定。她的诉求直白且迫切:恳请法院责令前夫周兴提高孩子的抚养费。
12年前,李妮与丈夫周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那时,他们的女儿周悦刚满周岁。根据离婚协议,周悦由李妮抚养,周兴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李妮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不断上涨,原先的抚养费变得捉襟见肘。
为满足生活和教育需求,李妮要求周兴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这一诉求遭拒后,李妮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按周兴月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即每月2250元。
“我不是不想给,确实给不了那么多。”周兴有些无奈,他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生活压力也挺大。
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周兴从调解协议生效当月起至周悦年满18周岁,每月支付周悦1200元作为生活费。同时,周悦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周兴与李妮各承担一半。
【说“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张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当物价上涨或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增加,原先约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时,子女抚养方可以要求支付方增加抚养费,以确保孩子的生活质量。
但是,如果抚养费支付方确实无力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例如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且子女抚养方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时,支付方也可请求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
本案中,周悦提出增加抚养费,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周悦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而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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