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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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1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你公司在交付时即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不准确。前述销售给客户的个别钴湿法冶炼中间品,你公司一子公司购回用于生产,未予以合并抵销。前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多确认收入35,936.7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79%,多确认利润19,372.14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7.15%;2022年多确认收入8,414.90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0.33%,少确认利润总额13,909.30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8.20%。你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对上述财务核算差错予以更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公司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将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持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全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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