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偷拍的音像资料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偷录、偷拍的音像资料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2024年04月22日 04:47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妇女报

    我要经常出差,担心丈夫邱某出轨,于是就偷偷在家中安装了监控。最近,我出差回家查看监控,发现邱某果然出轨了。我准备持影像视频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邱某给予损害赔偿。邱某则声称,该影像视频是我采取偷拍方式获取的,侵害了他的隐私,不能作为证明他出轨的证据使用。请问,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读者 谢欢

    谢欢读者: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影像视频系你安装监控设施后拍摄产生的,属于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必须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偷录、偷拍而来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要根据该条规定标准审查其合法性。如果系属于违法取得的,法院将不予认可。比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这种偷录、偷拍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获取的录音录像,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诱骗、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录音录像,则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录音录像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本案中,你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设施,既不违法,也未侵犯邱某的隐私。因为夫妻双方在家中的行为,对双方而言都不属于隐私。因此,该影像视频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能够作为证明邱某存在重大过错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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