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金罚决字〔2024〕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刘阳(时任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3年内进入保险业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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