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9号)(下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周原、沈陶、章良德、张少军:
经查,你们作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持股比例自45.29%变动为36.15%,权益变动比例达9.14%,你们在持有奥瑞金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减少超出5%后的变动,系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本增加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以及因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
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反思,引以为戒,后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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