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苏滁国际商务中心6楼9号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数为104,687,5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6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99,358,55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为5,329,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1%。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329,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329,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1%。
5、公司副董事长崔海峰先生因公出差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598,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0%;反对8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99%;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潇、张翼航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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