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24年03月25日 01:08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39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内容

  1、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金贵银业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累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称“工行北湖支行”)贷款本金共计1,140,130,000.00元。由被告俊龙矿业、金和矿业提供抵押物为原告对债务人金贵银业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曹永贵、许丽为债务人金贵银业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务人金贵银业后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金贵银业按《重整方案》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了清偿,重整程序终结后,金贵银业对原告工行北湖支行所负的剩余债务不再清偿。本案各被告仍应当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就原告未获受偿的债权承担相应抵押/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俊龙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笛给铅多金属详查(勘察许可证号: T54120090602030860)探矿权、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邦达铜矿普查(探矿证号:T54120090502028467) 探矿权】 在债务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355,398,251.84元(其中,本金298,367,691.34元,利息57,030,5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金和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 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 C5400002009093220037811) 采矿权】在金 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355,398,251 .84元(其中,本金 298,367,691.34元,利息57,030,5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 11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曹永贵、许丽对债务人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 本息355,398,251.84元(其中,本金298,367,691.34元,利息 57,030,5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本次起诉状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所涉及的事项属于同类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10民终2960号裁定的结果,工行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3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实施向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山矿业”)100%股权,同时向有色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4年2月7日,有色集团、黄金集团合计持有的宝山矿业10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宝山矿业的交割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间

  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过渡期间损益审计的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过渡期间损益的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0月31日,标的资产已于2024年2月7日完成资产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工作,过渡期间确定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二、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有色集团和黄金集团按照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三、标的资产过渡期审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项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44号),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实现净利润10,863.47万元,未发生亏损,亦未发生其他导致净资产减少的情形,交易对方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实现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四、备查文件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4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3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31,760,91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9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732,499.93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发行登记费用人民币124,302.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1,608,197.1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3月20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3月2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3月2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04192600502,截至2024年3月19日,专户余额为301,732,299.9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1,732,299.93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4年2月6日,期限为活期。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胡海锋、孙星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6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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