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报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年03月20日 14: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3年,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将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专利侵权纠纷类:

案例1

厦门某食品公司与怀远县某食品经营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请求人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获得专利号为201730004814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5月29日,请求人向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侵权投诉处理请求,2023年6月2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怀远县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型饮料外观包装高度相似,且其产品知名度高,造成了实质上的混淆,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构成侵权行为。被请求人认为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已注册商标,外包装红苹果字体不同、苹果图案不同、标注的产品规格不同等,因此不构成侵权。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组成合议组,经收集证据、问话、口头审理等,2023年8月,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怀远县某食品经营部侵犯了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典型意义:该案件请求人公司涉及的商品知名度高,市场分布广泛,被请求人销售的侵权商品已在该县市场混淆销售,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制止该侵权行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对案件的侵权行为判定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对执法人员办案是有重大意义的经验。

案例2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调解某公司与蚌山区商行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9日接专利权人某公司投诉称:蚌山区某商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与投诉人外观专利产品(酒盒)相似的白酒产品,对投诉人的白酒“酒盒”专利实施了侵犯行为。某公司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收到某公司向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投诉书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后,该局受理该请求,并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该局首次请公证机构对执法过程做保全证据公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某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经营本案涉及的与请求人外观专利产品(酒盒)相似的“白酒”产品;某公司不再追究该超市在本案中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一是由公证机构配合执法部门发挥自身的公证职能,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很好地帮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固定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有利于权利人进行下一步维权工作;二是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到快速处置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

二、商标侵权类:

案例3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2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五河县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经查,王某于2022年至2023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白酒(古井贡酒口子窖白酒),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五河县公安局逮捕。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违法经营额共计25440元。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和意义是加强商标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提醒公众在购买商品时注意辨别真伪。市场监管与公安机关行刑的衔接对于打击侵权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信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合作与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可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预防、打击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

案例4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商标侵权“年份原浆"白酒案

案情介绍:被投诉人王某某在其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一饭店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第22867480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对外销售,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投诉人出具的价格证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一共74312元。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并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因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2867480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

典型意义: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并造成申请人损失,引发纠纷。王某某系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酒类鉴别认知和注意义务高于一般商品经营者,应主动审查酒类的进货手续,依法诚信经营。行为人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依法应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案例5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蚌埠市高新区某母婴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2月4日,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接举报,依法对蚌埠市高新区某母婴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多款带有“贝亲”、“pigeon”等标识的奶瓶奶嘴,包括奶嘴39个、240ml奶瓶11个、330ml奶瓶1个、160ml奶瓶8个,现场经厂家鉴定,均为侵权产品。经查,该批侵权奶瓶奶嘴是当事人通过某软件购买的,通过软件查询,当事人从该软件购买各类涉嫌侵权的奶嘴奶瓶案值为1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蚌市监法〔2020〕302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将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本案很好落实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执法强度的相关要求,针对侵权切实维护了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我市营商环境营造了良好氛围。不仅消除了侵权商品对消费者的误导,还通过宣传教育起到了警醒提示消费者的目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数码店(拼 多 多店铺)涉嫌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蓝牙耳机案

案情介绍:2023年7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材料,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将固镇县某数码店(拼 多 多店铺)销售的六款蓝牙耳机送至苹果公司进行鉴定。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经查,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6月19日,某数码店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六款侵权蓝牙耳机,涉案货值达160余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构成犯罪,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不应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该案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应自觉维护互联网经营秩序,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杜绝任何形式的制假售假行为。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合法商标权利人自己开设或授权开设的正规网店,以防购买假冒商品。

案例7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3年5月16日,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款“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果肉椰子风味饮料”产品,涉嫌使用兵种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特种兵”文字及图案作为果肉椰子风味饮料的标注商标,属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兵”一词指国家军队中担负破袭敌方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特殊兵种,容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认知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具有关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一定要对商标注册知识有所了解。

三、维权援助类:

案例8

蚌埠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某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系“创维”“skyworth”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辛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淘 宝店铺名为“快乐电器大本营大家电店”的店铺销售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产品,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之后,原告代理律师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该案经诉前指派,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受理后,对诉讼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及被告侵权行为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此次调解过程采取“四个一”多元解纷模式,即“1个法官+1个调解员+1台调解设备+1个小程序”,利用“多元调解”小程序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案件相关问题。其中:“1个法官”,法官提前介入,以案释法等方式向被告当事人说明商标侵权的危害后果;“1个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春风化雨、耐心细致帮助当事人理清争议焦点,寻找契合度,由原来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金额50000元逐步调整为17500元;“1台调解设备”,音视频在线调解设备搭起原告、被告、调解员三方的沟通平台;“1个多元解纷小程序”,由于原告代理律师在广东省深圳市不方便多次奔波调解,被告也表示最近生病住院无法到院里参与调解,但调解时间有限,并不能因为这些情况就停滞不前。调解员便提出可以用音视频,当事人登录多元解纷小程序在线调解。由于被告当事人对此新生事物不太了解,存在不会操作的情况,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一点一点、一步一步地教被告当事人用手机注册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安徽)的多元解纷小程序、认证当事人身份,使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线调解此案。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经过多轮交流阐明法律关系、梳理案件事实,在禹会区法院法官指导下制定详细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诉前签署了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申请司法确认,被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软实力,承载着企业创新发展成果及动力,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减少企业诉累,净化市场竞争秩序,能给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禹会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将诉前调解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本案进入法院后迅速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积极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诉前调解及时解决纠纷,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

案例9

P公司世界驰名商标的仲裁保护案

案情介绍:P公司于1994年7月29日在卢森堡大公国注册登记,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P公司对其商标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活动。2000年6月P公司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在随后被北京上海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保护通告。P公司的系列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P公司于1999年4月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袋、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旅行箱、挎包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该商标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P公司经调查发现,G箱包商行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商标,擅自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内销售侵害P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P公司与G箱包商行签订了补充仲裁协议及《关于仲裁程序的约定》,一致约定将双方的争议提交至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选定由派驻法院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P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G箱包商行停止销售使用上述商标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P公司作为知名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声誉,G箱包商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P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P公司要求G箱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P公司商标专用权、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仲裁请求的理由成立。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阐明侵权行为的法律意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G箱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P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发展,世界品牌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侵权方式和范围也在增加。本案是世界知名商标在我国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知名品牌的影响力也是来源于该品牌的经济投入和不断维护的良好商业信誉,内地公司在产品中突出使用知名公司的名称或商标的“搭便车”行为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一方面对知名品牌的声誉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有损害,“搭便车”行为亟待得到法律有效遏制。本案通过仲裁机构快速派员介入处理,维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维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对知名品牌商标权利人开展维权具有指导意义。

四、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类

案例10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指导蚌埠某电商企业与美国某公司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3年8月18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以下简称蚌埠工作站)接到蚌埠某电商企业涉外维权援助请求。

该公司是国内一家经营工艺美术品制造、销售的内资企业。原告是美国一家从事艺术画经营的公司,拥有多幅动物主题绘画作品著作权。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地方法院立案,主张被告在电商平台(A liba ba)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被告希望与原告进行协商谈判达成和解。

蚌埠工作站立即组成指导专家小组,指导专家分别研究相关指导材料,召开指导讨论会议,对指导材料进行讨论研究,经过主笔指导专家起草指导报告初稿、形成指导报告初稿、专家分头审阅和修改指导报告,最终于2023年9月25日形成正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最后,安徽承诺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了和解。

典型意义:我市海外维权案例较为鲜见。本案一是积累了海外维权工作经验,例如蚌埠工作站收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联合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题工作组,进行有效组织;为解决技术问题邀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家上门协助进行案件应对指导,分别从起诉动机、侵权事实、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平台资产冻结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并综合分析,以上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有益经验。二是提振了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同时提醒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布局,为拓展市场打下基础,清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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