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24-017
2024年03月16日 01:1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献雨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9,860,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3812%。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996,463,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990,449,919股。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5,970,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0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889,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9%。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44,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9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0,098,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64%;反对票为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36%;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731,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0,01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732%;反对票为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268%;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朱慧、郭婧锐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2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24-018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实施的2021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8位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工作调动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96,463,000股减少至996,261,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996,463,000元减少至996,26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8:30-11:30、13: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志喜

  联系电话:010-88536133

  电子邮箱:caihonguav@sina.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

  特此公告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4)-04-16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2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献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409,860,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381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96,463,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0,449,919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前述人员中部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30,09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0,098,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64%;反对票为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36%;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409,731,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0,01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732%;反对票为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268%;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上述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富 皓

  刘 磊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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