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4,328,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2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384,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0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943,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948,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9%。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005,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943,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晖、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31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1,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31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1,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81,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146,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02,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6%;反对146,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230,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97,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51,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8%;反对97,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31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1,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31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1,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31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1,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晖、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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