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紫牛新闻
近日,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胶山路某塑业科技公司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员、公安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处置等工作,事故无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火灾发生后,无锡警方经过现场走访、查调监控、询问谈话、调取相关书证材料等方式,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戚某某与某钢构厂经营者吴某某签订施工合同,未经审批改建厂房,事故当天吴某某安排阮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厂房一楼钢结构隔层下方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导致钢结构隔层高温,引燃堆放在隔层上的货物,最后引起整个车间及相连租赁企业生产区域着火。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等。记者3月15日了解到,目前,无锡警方已对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违法改建存在安全隐患。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操作不规范或违规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火灾。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教训十分惨痛,背后是因为相关责任人忽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广大企业和群众一定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安全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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