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 王元升
案情
2024年2月,某市场监管局在监管中发现,A药店在设置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陈列柜内,既销售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西洋参(片)等十数种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同时还陈列了产品标签标注为“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等罐装产品。
标注为“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分装日期为2023年11月02日,产品标签还标注了产地、分装地、经销商、经销商地址以及“本产品为初级农产品非预包装,包装为赠送仅发货使用”的文字声明等内容。
分歧
执法人员认为A药店行为涉嫌违法,拟对其立案处罚。在对产品定性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A药店将标注有“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等罐装产品与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陈列在同一个柜台内,涉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当对A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药店销售的 “初级农产品”西洋参(片)等罐装产品,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食药物质,认定该产品为非药品明显不当,应当责令A药店立即改正与药品混放的行为,将“初级农产品”西洋参(片)与其他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分开陈列销售。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切片的西洋参是初级农产品,但是西洋参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而属于中药饮片,标注“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的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企业等相关质量信息,应当按照2003年国家药监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责令A药店立即改正,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A药店销售的标注“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的分装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此时尚未将西洋参按照食药物质管理,西洋参属于药品。2023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至此,西洋参是食药物质,既可作为食品使用,也可作为中药材使用。虽然A药店将标注“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等罐装产品与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混放销售,有主观意识上误导消费者认为标注 “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片)是药品的嫌疑,但是据此定性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立案处罚明显不妥。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中药材属于初级农产品,但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A药店销售的标注“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等罐装产品均已经切片,显然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第二种意见不正确。
标注“初级农产品”但已经切片的西洋参等罐装产品应当属于中药饮片,A药店将其与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同时陈列在中药饮片区,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对于A药店销售标签未标注生产企业等相关质量信息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按照《通知》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近年来,不少消费者会选择在药店购买西洋参、黄芪、枸杞等定型包装的中药饮片,用作煲养生汤、泡养生茶,认为药店购买的是药品,质量更有保证。笔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药店为节约成本,购进一些食品包装的枸杞或者标注“初级农产品”的西洋参等销售给购买群体,产品明明有包装,却在包装上注明“本产品为初级农产品非预包装,包装为赠送仅发货使用”的文字声明等;有的网络直播主播通过网络大量销售切制成片的“初级农产品”西洋参等产品,为规避法律风险,在销售网页上面还会发布“本店所售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为散装出售,现场挑选,现场代客切片【默认原性状发货】,瓶子、袋子为赠送,不当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销售,不能打SC(食品生产许可标记)和任何执行标准”的特别声明。
这些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监管部门对于“以初级农产品为名、行销售药品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同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初级农产品的直播带货。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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