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12日 05:58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4-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42,523.9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就本担保事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将从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款项中进行扣除。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屯溪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002民初70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潘建德

  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公司时任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员工潘建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69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本次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清风原生于2020年9月8日向天目药业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出具说明,要求黄山天目代为偿还该笔借款。根据要求,黄山天目于2020年9月代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归还2018年8月17日向潘建德所借169万元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

  2018年11月23日,潘建德与清风原生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长城影视向潘建德借款1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共计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长城影视分别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偿还潘建德借款本金120万元,未支付利息。

  上述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违规担保。

  2023年4月19日,永新华瑞针对潘建德给清风原生借款人民币169万元、长城影视借款人民币120万元产生的利息111.87万元,为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作出如下承诺:“1、贵司对潘建德的民事诉讼追偿程序,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败诉,贵司无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则我司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违规担保产生的全部利息支付于贵司;2、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胜诉,责司有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且最终潘建德予以偿还,则我司不将支付违规担保利息。”

  2023年8月18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出具的《永新华瑞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永新华瑞承诺:“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上述违规担保形成的利息111.87万元打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号)。

  2023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上述承诺函款项111.87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号)。

  同日,根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结论:天目药业对潘建德借款的违规担保属于无效担保,天目药业对上述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潘建德借款169万、120万所产生的利息合计111.87万元,为解决天目药业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也已打入天目药业账户。故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原告借款利息670,397.86元;保全费4430元、律师费4000元、担保保险费65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002民初700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建德赔偿款342,523.93元;

  二、驳回原告潘建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原告潘建德负担2648元,由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就本担保事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将从永新华瑞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款项中进行扣除。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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