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甬金复〔2024〕45号
元亨泰富保险经纪(宁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余晓辉任职资格的请示》(元亨泰富保经发〔2024〕3号)收悉。经审查,余晓辉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元亨泰富保险经纪(宁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自本批复核准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该拟任人的任命,并及时向我局报送任命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命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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