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0元/股(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3)。
2023年6月9日(即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8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9.65元/股(含)。除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在本次回购方案中,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822,02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4%,最高成交价为84.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4,989,828.6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4月26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4,428,975股。公司2023年4月26日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53,300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607,244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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