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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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2日 00: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为被告二审上诉,二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或原告或被上诉人)为两起案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共涉及工程款110,046,791.95元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天源建筑一审胜诉,但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天源建筑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空港或上诉人)分别就顺义区天竺镇第22街区SY00-0022-6015R2二类居住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工程及SY00-0022-6016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幼儿园用房等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均已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618,946,843.76元,目前金隅空港仅就上述项目支付工程款483,300,000.00元,天源建筑多次催促金隅空港支付剩余工程款,但金隅空港一直未予支付。为及时回收工程款,天源建筑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顺义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隅空港支付天源建筑项下工程款合计110,046,791.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二审上诉情况

  近日,天源建筑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金隅空港《上诉状》等资料。金隅空港以上述两起案件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金隅空港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4]京03民终2241号)

  1.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2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4.事实与理由

  金隅空港起诉状显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京0113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枉顾涉案合同中有关工程款“付款期限”明确约定以及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事实,错误地支持了被上诉人有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理应依法撤销。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京0113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查封的被告财产以及未出售的车位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与金隅空港幼儿园用房等2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4]京03民终2242号)

  1.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2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4.事实与理由

  金隅空港起诉状显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京0113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理应依法撤销。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京0113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中所涉质量保证金部分(378,854.63元)的支付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本次诉讼天源建筑一审胜诉,但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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