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详情请见2024年2月6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4)013号)、《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4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尚未实施股票回购。公司将依据既定的股份回购方案,后续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8,789,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依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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