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8,000万-15,000万元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8.00元/股(含),预计回购数量1000.00万股-1,87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1%-1.3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和12月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号)、《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7号),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比例达到1%的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4,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399,938,234股)的比例为1.00%,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6.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1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90,323,598.5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2月8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4,250.58万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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