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以截至2024年1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未考虑2024年1月29日至今可转债转股的情况),最高成交价为21.7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33元/股,成交金额为13,566,687.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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