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和诉讼机构
原告方: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或“CJ第一制糖”)
被告方: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东公司”或“被告”)
诉讼机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由及请求
(一)诉讼理由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21年9月,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200910266085.7的专利“I+G”产品和“IMP”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为上述产品的制造商,侵犯其上述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200910266085.7号发明专利权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IMP加GMP”,也称I+G)和5’-肌苷酸二钠(“IMP”),并销毁侵犯专利权的“IMP加GMP”和“IMP”(以下简称:核酸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侵犯原告第200910266085.7号发明专利权的、用于生产上述核酸产品的产品和方法,并销毁该产品,该产品包括侵犯专利权的启动子、表达盒、载体和宿主细胞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用于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共计贰仟万元人民币(20,000,000.00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9年7月,原告认为公司侵害其专利号为200910266085.7发明专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0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73知民初937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2月22日、2022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1)《关于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关于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1)。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诉人CJ第一制糖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全部支持CJ第一制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诉讼有明确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原告以同一事由,变更管辖法院、变更被告主体、变更诉讼请求,再次以侵犯同一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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