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深圳特区报
深圳新闻网2024年2月2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这是去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坪山法院办结的首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据了解,去年11月24日,胡某酒后驾驶汽车从坪山坑梓街道某停车场驶出,在驶至停车场出口倒车时与停车场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民警抵达现场对胡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依法抽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13.5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然而,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了解到,《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形,故法院依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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