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二、刘力钢(时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严重不审慎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罚款50万元 二、对刘力钢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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