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石智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92,174,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6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2,460,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4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9,714,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0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003,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72%。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92,157,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980%;
反对17,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270,985,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
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92,157,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17,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270,985,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
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汪泽赟、马康彦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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