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隆兴路1号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彭志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苏为科先生、董事王国平先生、董事李金亮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杨航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3、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4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蒋丽敏、张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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