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939,499,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0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5,486,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9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684,013,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4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240,760,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240,749,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89%。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刘宁、石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联营企业股权转让暨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110,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3%;反对3,079,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7%;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371,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24%;反对3,079,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9%;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115,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8%;反对3,079,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8%;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45%;反对3,079,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91%;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032,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7%;反对15,162,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9%;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293,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758%;反对15,162,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79%;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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