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国经、丁毅、吴小刚、李兴哲、高晓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0年至2022年,公司部分商贸类及电子信息类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1年至2022年,数源科技未及时、准确披露部分房地产项目合作交易;三是项目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时任董事长章国经、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丁毅、总经理吴小刚、财务总监李兴哲、董事会秘书高晓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章国经、丁毅、吴小刚、李兴哲、高晓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并严格执行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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