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游爱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61,712,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5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1,622,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0,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48,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7,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90,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6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1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6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1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6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1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01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6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1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2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6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1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3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65,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18%;反对47,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柴崚、卢垚冰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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