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发
股票代码:0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8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股份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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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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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或发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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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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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下降至5%以下。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西藏发展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28,099,5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65%)。西藏发展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和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西藏发展全部股份28,099,562股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的1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3%,)进行司法拍卖,此次拍卖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2%(详情见上市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2023-100)。
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的7,299,5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7%)进行司法拍卖,此次拍卖已完成过户登记。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将由15,099,562股(占上市公司5.72%)变更为7,8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的2.9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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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表决权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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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经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的1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3%,)进行司法拍卖,此次拍卖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2%(详情见上市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2023-10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备查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1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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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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