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8元/股。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6日,在本次回购方案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4,0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6.0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6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83,064,73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6.8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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