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1号),公司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5,000万元。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由12.70元股调整为12.62元股,发行数量由51,181,102股调整为51,505,54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此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9,999,990.5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25,445.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43,574,544.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4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5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的主体向招商银行申请开立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并签署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开立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迪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爱斯”)与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月16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7900067810000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64,999.9990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应急指挥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下一代智慧应急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中介机构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全、齐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迪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23916010000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应急指挥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下一代智慧应急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全、齐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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