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7号),同意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1,168,83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48,307.1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8,251,692.90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24年1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以及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寒杰、王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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