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规定发生了哪些变化?

醉驾入刑规定发生了哪些变化?
2024年01月15日 06:17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妇女报

    范某饮酒后请了代驾,为方便代驾师傅找到自己,便把车从酒店停车场挪20多米到路边,打开双闪等候,未曾想正好遇到交警查酒驾。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范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6毫克/100毫升,但公安机关对范某未以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只是给了治安处罚。请问,醉驾入刑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读者 赵晓蕾

    赵晓蕾读者:

    自2011年开始,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12月13日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醉驾入刑的规定作了修改。

    《意见》的最大亮点是规定了醉驾不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本案中,范某的行为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诸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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