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10日(周三)上午11: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1658号拓中大厦2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仁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5,342,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1,728,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6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613,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94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25,83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02,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25,83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02,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25,83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02,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25,83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25,83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叶凌芸
3、结论性意见: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