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1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罗衍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5月10日,公司于11点07分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引力传媒与澜舟科技将共建“行业AIGC大模型联合实验室”》,文章涉及公司与北京澜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舟科技)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建“行业AIGC大模型联合实验室”,将携手共同打造营销类ChatGPT行业大模型等内容。同日盘后,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披露,并做了风险提示。

  公司在AIGC、ChatGPT等相关技术产品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通过非法定渠道先行对外发布,且未充分揭示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公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罗衍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罗衍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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