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4年01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60,092,354.25元及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房地产”)关于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1年3月26日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此后,正和房地产未能按照《抵债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置地公司履行交付抵债资产的义务。且经过置地公司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截至置地公司起诉之日,正和房地产仍未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向置地公司交付抵债资产等相关事项,导致《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置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抵债协议》,并根据《抵债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置地公司支付本金161,160,584.31元、利息3,657,689.4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为52,549,094.52元)。因正和房地产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3)。2023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52)。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481民初278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清平签订的《抵债协议》于2023年7月12日解除。

  2.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差额款项39,700.8元。

  3.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弘和帝璟”房地产项目中7套房产(位于兴宁市兴福路西侧、锦绣大道北侧弘和帝璟1栋1302房、2栋906房、2栋1606房、3栋501房、7栋2001房、7栋1502房、7栋1902房)及钥匙。

  4.确认“弘和帝璟”房地产项目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101套房产于2023年7月12日预告登记失效。

  5.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92,354.25元及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6.被告陈清平对本判决第五项确认的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清平持有的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33%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6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清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128,637元,被告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清平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28,637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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