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47号)(以下简称“《落实函》”)。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落实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现根据相关要求对《落实函》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及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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