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2024年01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祁世平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年龄原因,祁世平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非董监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祁世平先生的辞职事项自辞职申请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祁世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其中无限售流通股70万股,股权激励已获授予的限售股240万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祁世平先生辞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祁世平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践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使命,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祁世平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兴能源)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2009年12月与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及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的《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存在潜在赔付风险,为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96,400万元。

  一、计提预计负债情况概述

  (一)参股子公司蒙大矿业涉诉情况

  1.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原告)诉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被告)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内06民初300号民事判决,蒙大矿业不服并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内民终216号民事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2023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内06民初20号),判决为“1.确认原告乌审旗国资与被告蒙大矿业2008年12月25日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价格条款无效;2.被告蒙大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审旗国资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222,252.38万元;3.驳回原告乌审旗国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9,419元,由蒙大矿业负担11,154,419元,由乌审旗国资负担5000元。”

  3.蒙大矿业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内06民初20号),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511号),判决为“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8,219元,由蒙大矿业负担11,154,419元,由乌审旗国资负担13,800元;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2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判决书》((2023)内06民初2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511号),冻结蒙大矿业部分银行账户并划转了蒙大矿业银行账户资金。截至2023年11月10日,判决书确认的蒙大矿业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222,252.38万元,以及诉讼费1,115.44万元,执行费及利息681.58万元已被执行完毕。

  5.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5日、2023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关于参股子公司账户资金被执行划转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关于参股子公司账户资金被执行划转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二)风险传导

  1.2009年12月,公司与上海证大及中煤能源签订《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公司将蒙大矿业51%的股权转让给中煤能源,转让完成后蒙大矿业股权结构是:中煤能源占51%,远兴能源占34%,上海证大占15%,该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2023年11月,公司收到蒙大矿业发来的《关于尽快支付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的函》。蒙大矿业在该函件中告知公司依据2009年签署的《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公司需承担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补缴责任,并要求与蒙大矿业及其股东方进行沟通协商。经沟通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3.2023年12月,中煤能源来函告知将按照《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公司组织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综合各方面专业意见基础上,结合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分析,认为计提预计负债的可能范围在0-18.89亿元之间,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2023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9.64亿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与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判断基本合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及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五)计提预计负债审批情况

  上述计提预计负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计提预计负债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4年1月10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提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就参股子公司蒙大矿业探矿权低价转让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提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就参股子公司蒙大矿业探矿权低价转让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预计负债,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充分、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

  三、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预计负债的计提预计影响公司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96,400万元,具体以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做出的,并不表明公司作出了任何赔付承诺,也不构成与第三方任何法律关系的确认。

  四、备查文件

  1.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九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4.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非职工监事高志成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工作原因,高志成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辞职后拟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鉴于高志成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就任前,高志成先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高志成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后生效。

  公司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监事会选举李君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高志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任职期间工作认真、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高志成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李君,男,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乌审旗弘昱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李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其所持公司股份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配偶持有公司股份1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其配偶持有股份中0.1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余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3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

  (二)说明

  1.以上提案已经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或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无需登记。

  (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2)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2024年1月25日9:00-11:30,14:30-17:00。

  (四)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五)登记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六)会议联系方式

  1.联 系 人:杨祥、王养浩

  2.联系电话:0477-8139874

  3.联系传真:0477-8139833

  4.电子邮箱:yxny@berun.cc

  5.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6.邮    编:017000

  (七)大会会期预期半天,参会人员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九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83”,投票简称为“远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股东在某个议案组中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组的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某个议案组中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该议案组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权限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打“√”为准,对同一项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多选无效。

  2.此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剪报、打印、复印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4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9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宋为兔、戴继锋、纪玉虎、张世潮、董敏,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董事为刘宝龙、孙朝晖、李永忠、李要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为兔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此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王彦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玉莹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此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副总经理简历

  王彦华,男,1977年12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监事,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部部长。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截至目前,王彦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其所持公司股份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持有鄂尔多斯市纳新资产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份额323万元,鄂尔多斯市纳新资产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0441%的股份,王彦华先生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1994%的股份。除此之外,王彦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彦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王彦华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2:总会计师简历

  马玉莹,女,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财务管理部部长。现任公司副总会计师。

  截至目前,马玉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其所持公司股份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马玉莹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马玉莹女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4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3名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为高志成、李娅楠,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监事为高永峰。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永峰先生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充分、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高志成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拟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监事会选举李君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李君,男,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乌审旗弘昱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李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其所持公司股份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配偶持有公司股份1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其配偶持有股份中0.1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余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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