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月5日消息(记者 袁玉龙)日前,记者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海南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联合修订了《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该修订后的细则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形式、存储方式、全省统筹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首先,改变了工资保证金管理形式。原先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动用、补缴及返还等工作,现在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负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其次,增加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除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外,现在也可以选择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这一变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存储方式。
同时,为了防止工资保证金过高对企业造成负担,修订后的细则还设置了存储上限。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而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为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对于为何以企业为单位存储的4000万元工资保证金需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对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出了解释。根据海南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24号)相关规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担保对象是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具体的受益人,银行保函时限以工程建设项目期限而约定。
而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是从存储之日起,对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担保,银行保函不能一次性对企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担保。因此,以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不适用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存入前按项目以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存在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如数退回企业原存储账户。
据悉,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是海南省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形式和存储方式,以及设置存储上限等措施,旨在更好地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次修订版由海南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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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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