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24年01月04日 02:05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事项: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祥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竞得位于天台县洪三橡塑工业功能区THS02-0301-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14728.00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080.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管理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其他风险提示:祥丰新材料后续将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近日,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祥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丰新材料”)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出让的宗地编号为“天台县洪三橡塑工业功能区THS02-0301-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先后与天台县洪畴镇人民政府、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出让人: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出让宗地编号:天台县洪三橡塑工业功能区THS02-0301-02地块

  3、宗地位置:天台县洪三工业园区

  4、宗地面积:14728.00平方米

  5、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6、出让年期:50年

  7、出让价款:1080.00万元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祥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天台县洪三橡塑工业功能区THS02-0301-02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肆仟柒佰贰拾捌平方米(小写14728.0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肆仟柒佰贰拾捌平方米(小写 14728.00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天台县洪三工业园区。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4、出让人同意在2024年1月3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6、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捌拾万元(小写108000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柒佰叁拾叁点叁元(小写733.30元)(价款构成:出让金)。

  7、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元(小写220000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8、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9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9、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捌拾点贰捌零壹万元(小写6380.2801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叁拾贰点壹伍元(小写4332.15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10、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厂房;

  附属建筑物性质办公楼及配套用房;

  建筑总面积≤36820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2.5;

  建筑限高≤40米;

  建筑密度≤60%;

  绿地率≥10%;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天自资规条[2023]19号规划条件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执行。

  11、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6年4月30日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拍土地主要是为了满足祥丰新材料“年产1.8万吨塑料改性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等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祥丰新材料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祥丰新材料后续将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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