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年01月04日 02:0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2023年5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5月2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2023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7.0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一步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86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2%,最高成交价为10.6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4,873,539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在回购期间根据后续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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