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被驳回
2.风险提示: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继续努力与执行法院及本案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能够妥善解决执行相关事宜,将上述公告事项对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影响降至最低。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天津点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讯支付尚欠款项261,032,468.74元及违约金;美生元应对天津点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力文化应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腾讯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2023)粤03执1155号执行通知书已生效;深圳中院于2023年9月13日划扣聚力文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5,844.36元;深圳中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2023) 粤03执1155号1155通知书(议价,选定评估)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聚力文化持有的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清偿债务,并开展确定评估机构等工作。同时,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0月23日、2023年6月17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2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74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聚力公司应否对美生元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美生元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聚力公司在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为美生元公司的一人股东,涉案债务产生于聚力公司作为美生元公司一人股东期间,聚力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美生元公司,依法应对美生元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审诉讼中,聚力公司提交了其2016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与美生元公司(包括其子公司) 关联方关系与关联方交易情况、往来款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对应的银行开户清单及流水、会计凭证及附件等,拟证明其与美生元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本院认为,聚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表明,其与美生元公司存在资金拆借、垫付房租及水电费、诉讼代偿款项、垫付工资、垫付其他费用等关联方交易事项均作了财务记载,但财务记载仅能表明聚力公司与美生元公司在形式上遵守了财务制度规范,尚不能由此得出二者人格相互独立的结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条指出,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聚力公司与美生元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拆借,均未能提供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凭证。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关联公司之间的正当往来,但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无任何基础关系的资金调度行为,本身就是从属公司没有对其财产进行独立、自主支配能力的初步证据。故原审判决结合双方之间存在垫付房租及水电费、诉讼代偿款项、垫付工资、垫付其他费用等关联方交易事项,且在涉案债务产生期间,聚力公司财务总监禹碧琼兼任美生元公司财务总监等相关在案事实,认定双方存在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性,在聚力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与美生元公司财产未产生混同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决聚力公司应就案涉美生元公司的债务向腾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聚力公司关于其与美生元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对美生元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聚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382.66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损失,截至2023年9月30日计提的损失金额为4.07亿元。
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继续努力与执行法院及本案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能够妥善解决执行相关事宜,将上述公告事项对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影响降至最低。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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