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维权)1月3日公告,1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上述事项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3343.32万元、虚增368.29万元、虚增878.12万元、虚减3014.19万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5.13%、1.5%、348.41%。上述事项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公司连续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同时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实施前,本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两次对此予以主动更正等情节,深圳证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杨宇翔2019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并于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杨涛2020年11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于2020年12月至2023年8月兼任董事,在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刘平2016年8月至2021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并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兼任总经理,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马玉峰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丁艺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二人未充分关注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分别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五人均是对公司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宋德亮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并于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会计核算问题保持审慎关注,在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余明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监,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披露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协助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在知悉2018年、2019年龙尚科技资产评估、2020年公司处置深圳传虹股权等相关事项的情况下,参与公司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报表编制,直接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依据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杨字翔、杨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平、丁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马玉峰、宋德亮、余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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