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一男子因自行刻录、售卖盗版影视作品获利,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9年底至2023年2月期间,邓某购买了电脑、刻录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聘用多人在自己家中制作盗版电影硬盘和光盘。
为扩大盗版作品的销路,邓某通过开设淘宝店铺以及自行搭建网站的方式,在线上进行销售。
经查明,邓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4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视听、音乐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243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盗版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更好激发企业、个人创新动力的内在需求,促使更多优质创作进入市场,从而推动产业繁荣发展。企业、个人应当正确认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版权市场秩序。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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