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约9,000余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终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责任,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案确认其他应付款,本次诉讼判决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被上诉人董云巍、原审第三人鄢宇晴及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涉《借款及保证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云巍
一审被告:韦振宇、韦俊康
一审第三人:鄢宇晴、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8日,公司原实控人韦振宇违规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韦俊康、韦振宇作为担保人共同与董云巍、鄢宇晴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协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5%。2018年7月19日,董云巍、鄢宇晴按协议约定向原实控人关联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金。2019年5月6日,鄢宇晴与董云巍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鄢宇晴基于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享有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方董云巍。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未经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对该借款事项事先不知情。
董云巍据此协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京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责任,随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20年1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7号)、《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88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704.11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确认其他应付款,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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