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赫达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赫达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1月0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01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赫达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转股价格:17.40元/股

  转股起始时间:2024年1月8日

  转股截止时间:2029年7月2日

  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号)核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6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600.00万张,期限6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59,470.00万元,减除各项发行费用724.9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275.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23年7月7日出具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36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6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7月1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赫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7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1月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7月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

  1、发行数量:600.00万张;

  2、发行规模:60,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100元/张

  4、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7月3日至2029年7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6、转股期限:2024年1月8日至2029年7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7、转股价格:人民币17.40元/股

  8、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赫达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1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24年1月8日至2029年7月2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四、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7.4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赫达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更多“赫达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 2023年6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管因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因涉嫌短线交易“赫达转债”债券,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高管邱建军先生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日公司接到邱建军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7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9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邱建军先生:

  邱建军涉嫌短线交易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邱建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邱建军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年7月3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 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邱建军,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邱建军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邱建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邱建军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山东赫达副总经理,邱永玲系邱建军父亲。2023年7月3日,邱永玲证券账户获配售“赫达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永玲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赫达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赫达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邱建军作为山东赫达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邱建军先生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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