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30日 01:1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2401房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伟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名,所持股份80,648,27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129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所持股份为80,640,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1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股份为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4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8,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8,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8,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8,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威、赵若云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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