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美传媒”)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9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76,453,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1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75,574,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5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79,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6%;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中小投资者8人,所持股份879,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任丁先生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笑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提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5,628,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322%;反对82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6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1295%;反对82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8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琦、杨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思美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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