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周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2023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周五)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8,515,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7,702,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0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1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81%。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3,143,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330,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81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81%。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选举公司第十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选举张金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38,275,873股;选举裴志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38,275,87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选举张金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03,555股;选举裴志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03,555股。
表决结果:以上候选人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6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46%;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6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46%;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6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46%;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6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46%;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6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17%;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46%;反对6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朱培元、赵雪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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